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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案例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当然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 

发布时间:2026-01-28 07:00:55

  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指被挂靠企业聘用挂靠人为其雇员并委以职务,双方再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行挂靠之实。在本案中,被挂靠企业提供了社保记录,并主张内部承包合同有效。法院基于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认定为转包关系,确认案涉合同无效。该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当然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判断。

  2017年7月13日,招标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向甲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甲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中标人,后双方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协议书》。

  房某认为,双方之间形成转包合同关系,因其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请求甲建设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工程价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甲建设公司提起反诉并认为,房某受其公司聘用担任案涉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其公司亦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且房某在另案亦表示其于2018年5月22日入职公司,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而案涉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施工管理任务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房某具体负责,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属于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依法有效,各自应全面履行。

  甲建设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为房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房某否认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建设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甲建设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难以认定;从案涉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看,甲建设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和利润款,未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因此,双方间实际上形成工程转包合同关系。因房某不具备施工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房某有权要求甲建设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房某已完成部分施工,其有权要求甲建设公司支付对应的工程价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甲建设公司要求房某支付其利润款110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但其确实存在一定的损失,综合考虑案涉工程为房屋拆除项目特点、已完成的拆除面积数量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房某已支付给甲建设公司的利润保证金20万元,可不予以返还,用于补偿甲建设公司的经济损失。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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